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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学位法》表决通过,专硕不再强制写论文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05-10 浏览次数:147次

  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该法将于2025年1月1日起生效。这是自198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学位法律制度首次全面修订。

  新《学位法》有几大特点,总结如下:

1.提高学位授予单位的自主权,加强外部监督权

  新颁布的学位法为保障学位授予质量提供了更加严格的机制。

  一方面,学位法扩大了学位授予单位的自主权,引入了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自主审核制度,意味着获得学位授权的自主审核资格的高校,能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行增减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点。

  这意味着学校可以根据自身的学术标准来制定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并有权根据需要申请、调整或取消相应的学位授权点。

  另一方面,学位法也完善了学位管理体制,明确了国家实施学位管理的三级管理制度,包括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设置及职责。

  此外,学位法还强调了外部监督的重要性,规定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予点进行质量评估的职责。

  这些措施旨在确保学位授予的公平、公正和质量,为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增加学生对学位异议的申诉渠道

  原来学校单方面可以对学生授予或剥夺学位,现在增加学生的学位异议的申诉权。

  新学位法在规范学位授予、保障培养质量的同时,也非常注重保护学生的权益,健全了学位授予争议的解决途径。其中一项重要举措是要求高校必须提供异议申诉渠道。

  如果学位申请人对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或者对高校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等行为感到不满,需有途径可以进行复核解决。

  新学位法通过学位复核、学术复核等措施,为学生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法定的渠道。

  这意味着,学生在学位授予过程中若感到权益受到侵犯,将有一个明确的法定途径来进行申诉和解决。

3.专业硕士可以用社会实践来替代硕士论文

  新《学位法》强调专业学位的答辩可以根据专业实践的成果或创新性成果来进行,意味着硕士学位论文非毕业的必要条件。

  学位法从法律角度明确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种类型区分,并强调了分类发展和分类培养的重要性。

  据清华大学副校长姜培学介绍,学术学位更注重培养学生在理论方面的创新能力,而专业学位则更注重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随着国家的发展,专业学位的培养与学术学位同等重要。

  学术学位的培养鼓励学生敢于在未知领域进行探索,致力于原始创新,为基础理论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专业学位的培养则更侧重于让学生围绕国家科技发展的重大需求,解决实际问题——这意味着学生将在学习过程中获得实践经验,掌握解决现实挑战的能力,并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4.加强导师全过程指导

  进一步明确导师职责,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为研究生配备品行良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并建立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

5.答辩委员会当场宣布结果,杜绝事后说情

  完善答辩程序,明确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并当场宣布是否通过;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学位授予单位以外的专家应当不少于二人。

  明确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责任。细化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博士研究生导师、博士研究生的责任。

  增加规定不授予学位的情形,对学术不端等行为加强全过程控制。完善学位争议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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